一、总 则
1.为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提高老员工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2.“双学位”是指在校普通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3.学校双学位工作由教务科研处(即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专业设置
1.拟设置双学位的专业,其本科专业至少有一届毕业生,且教学设施和团队充足,方能申请开办双学位专业教育。
2.双学位专业的设置程序为:教学单位向教务科研处提出双学位教育申请及论证报告,并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参照该专业本科教育培养方案,制定出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方案。教务科研处根据社会需求和该专业办学条件进行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申请条件及选拔程序
1.双学位专业教育的申请对象为本校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以学信网学籍为准)。
2.员工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没有补考和重修记录,且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者。
3.申请修读的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须分属不同学科门类,且在校期间限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
4.符合条件的员工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初)自愿向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修读双学位申请,填写《双学位专业修读申请表》(并附主修专业成绩单)。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送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审批。
5.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制订本专业的选拔办法,报学校批准后公布,开展员工选拔工作。
6.由教务科研处和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根据报名员工的综合排名,择优录取。预录取员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批准后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发放修读双学位专业录取通知书。员工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修读资格。
四、学籍管理
1.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为双学位员工建立修读双学位的学籍档案。
2.双学位员工须在每学年开学初凭财务处缴费收据注册办理修读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
3.获准修读双学位的员工不得转专业,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终止双学位学习。
4.员工在修读双学位期间若主修专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或考试作弊、受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的,取消修读双学位资格。其已经修读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学分可转为校公选课学分。
五、教学组织与管理
1.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工作由学校教务科研处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2.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院系按学校有关规定研究编制。主要包含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其课程规格和修读要求与原专业保持一致。双学位修读学分一般在50学分左右,其中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集中实践教学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25%,理工医类专业集中实践教学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35%。
3.双学位的教学组织与管理由教务科研处和所在学院共同负责。教务科研处负责教学计划审定、教学质量监控以及学位证书的复核与发放等工作,所在学院负责教学计划、授课教师、考试安排、成绩管理、学位审核等具体工作。
4.双学位专业原则上实行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每个教学班不少于30人,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四晚上和周日白天或节假日。
5.员工修读双学位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已修读课程相同的,由员工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所在院系和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经理审核签字后,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并备案后可以免修。其免修的课程,可将其主修专业成绩和学分记入双学位专业学习成绩单,并备注“免修”字样。
六、学位授予
1.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后,修完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通过双学位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且双学位课程补考或重修取得学分不超过9学分,经审查合格,可授予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
2.员工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授予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
3.双学位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籍、毕业与学位。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但未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不颁发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不延长修读年限。
4.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并在双学位专业学位证书上注明“辅修”字样。
5.员工修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双学位专业的辅修证书,并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加以标注。
七、收费和经费管理
1.双学位的学习收费,严格按《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规定执行。
2.为了加强双学位的教学管理,学校每年给予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适当的奖励,作为学院双学位教育的管理经费。
3.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员工须按学年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4.员工因故中止双学位专业的学习,不再缴纳学费,但已缴学费不再退还。
八、附则
本规定从签发之日起施行,原《新葡的京集团350vip本科生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试行)》(院政[2018]139号)同时废止,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